食品安全法演讲稿

时间:2023-01-13 23:41:55
食品安全法演讲稿

食品安全法演讲稿

食品安全法演讲稿【1】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下午好!

按照局领导的安排,让我来讲食品安全法,压力很大,因为在坐的有许多同仁已参加过省、市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法》培训。

只能说我是与大家一起来学习这部法律、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有个人的观点,如有不正确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今年的2月28日,历时三年跨越两届全国人大,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终于出台,今年6月1日起施行,届时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7月20日国务院又公布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曝出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成为“修法”的直接动因.随后,“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含孔雀石绿水产品、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食品包装袋苯超标、福寿螺事件、猪肉瘦肉精超标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200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由此这一概念首次正式浮出水面。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我国食品产业的一件大事 , 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 , 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 ……此处隐藏24124个字……他产品 ; 行政执法人员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时不能在《食品安全法》和《特别规定》之间进行选择性适用 , 只能适用《食品安全法》。

这是因为 , 《特别规定》是在特殊的国内国际大背景下出台的 , 立法时间很短 , 其成熟度与《食品安全法》 是不可比拟的 , 一些具体条文在法的执行过程中被认为有修改的余地。

从法的适用原则看 , 《特别规定》是行政法规 , 《食品安全法》是法律 , 又是在《特别规定》之后出台的 , 无论是按照“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还是“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原则 , 工商机关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时 , 都只能适用《食品安全法》。

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增加的可行政处罚的内容。

该办法第6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

(二)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

(三)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第63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

(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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